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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CET考试成绩证明和成绩核查申请的规定
2008-05-09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于CET考试成绩证明和成绩核查申请的规定

 

【特别提示】 为使考生能够及时收到回函,除提交所规定的书面申请材料外,请务必同时附寄填妥回函通讯地址、收件人姓名、邮政编码的挂号件信封,并贴足邮资(根据现行的不超重的邮资标准:上海市内为3.80;上海市外为4.20元)。

 

一、 关于申请CET考试成绩证明的规定

1CET成绩单遗失不予补发原件。但如需要可以申请补发CET考试成绩证明。

2.【申 请】 提供 1)学籍所在院校教务处出具的证明(说明参加考试时间、考试级别、准考证号、成绩并加盖公章);2)身份证复印件。

3.【受理时间】:3156159151215。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4.【申请方式】:以挂号信将条款{2}规定的申请材料邮寄至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寄【特别提示】所要求的贴足邮资的回函挂号件信封。

 

 

二、申请成绩核查

1.【申 请】:1)凭学籍所在院校教务处出具的证明(说明参加考试时间、考试级别、准考证号、成绩并加盖公章);2)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时间】:每次考试成绩发布后两个月内(时间以邮戳为准!)。

3.【申请方式】:申请者必须通过邮局(考委会办公室不予当面受理)将学籍所在院校教务处出具的证明、成绩单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者的姓名及详细通讯地址挂号邮寄至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委会办公室将核查结果挂号邮寄至申请者本人。

 

 

【通讯地址】: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邮政信箱30-14

电话:021-525833110分机

传真:021-62932756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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